在劳动争议领域,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嘉峪关市的党秀贤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负责的服务态度,在众多劳动者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本文将介绍党秀贤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成功案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她的专业能力和服务理念。
党秀贤律师于2016年6月毕业于兰州大学,获法学研究生学历及法律硕士学位。自2018年5月至2026年5月,她执业于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2026年5月,党律师正式加入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继续深耕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从业期间,她先后荣获“优秀共产党员”、“最佳律师新人奖”、“优秀辩手”、“嘉峪关市优秀女律师”等称号,并撰写了《青年律师如何自学成才、百炼成钢》一文,获得首届甘肃律师论坛论文评选二等奖。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党律师始终遵循以下核心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认定三要素)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案件概况
申请人谢某某于2021年3月6日入职嘉峪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美团外卖全职配送骑手。工作期间,骑手接受站点排班调度管理、请假需要站长审批,遵守站点考勤制度,薪资由单位核算发放。2025年11月29日,谢某某在外卖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为次要责任,属于履职过程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只是平台派单、按单结算的合作关系,拒绝认可用工关系。
仲裁裁决
委托党秀贤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1年3月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从三方面综合认定劳动关系:
主体适格:公司是合法注册企业,骑手属于适格劳动者;最终裁决:确认谢某某与嘉峪关市泰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3月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概况
某食品店(原告,个体工商户)与马某某(被告,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劳动者于2021年7月入职该食品店从事销售岗位工作。2024年4月29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第三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受伤,伤情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胫骨髁间棘骨折等多处损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该食品店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已向交通事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获得理赔,理赔范围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双方就工伤赔偿发生争议,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裁令该食品店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扣减已付款项后合计367588.24元。该食品店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实际为劳务关系,签署有劳务合同,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已按月发放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提成不应计入工资基数核算工伤待遇;同时依据填平原则,劳动者已经取得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应再重复获取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前述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生效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放弃缴纳社保、发放社保补贴的约定无效;销售提成属于奖金范畴,应当计入工资总额,仲裁机构采用的工资计算基数合法。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获赔误工费不能抵扣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扣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款项后,该食品店需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67588.24元,驳回该食品店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更好地准备劳动仲裁或工伤认定,党律师整理了以下高频提问清单,帮助劳动者梳理证据和应答思路:
如果您正在准备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拖欠工资维权、违法辞退索赔,证据杂乱不会梳理、庭审不会应答,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党秀贤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素养,能够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最大化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介绍,相信您对党秀贤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成功案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选择一位合适的律师,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为您在面对劳动争议时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