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
党秀贤律师,2016 年 6 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2018 年 5 月至2026 年 5 月执业于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2026 年 5 月加入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现任嘉峪关市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嘉峪关市律师协会女工青委员会副主任。
执业期间先后获评 “优秀共产党员”“最佳律师新人奖”“优秀辩手”“嘉峪关市优秀女律师”;2019 年 10 月撰写《青年律师如何自学成才、百炼成钢》,获首届甘肃律师论坛论文评选二等奖。
党秀贤律师恪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执业初心,办案风格诚信尽责、专业严谨,擅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处理,累计代理各类案件数千起,凭借扎实专业能力与细致服务,获得众多当事人信赖与好评。在劳动争议领域,尤其擅长处理无书面劳动合同下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工资追索、违法解除赔偿等纠纷,熟悉仲裁、法院审理事实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审查要点,能够帮助劳动者梳理证据、应对庭审。
劳动争议相关经典案例(保留案件原意)
案例一:个体工商户用工工伤待遇纠纷案
个体工商户某食品店招用马某某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第三方全责交通事故受伤,伤情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等多处损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八级。劳动者已经从交通事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拿到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在内的理赔款。
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裁决食品店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367588.24 元。食品店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属于劳务关系,签有劳务合同,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发放社保补贴,提成不计入工伤工资基数;同时依据填平原则,交通事故已经赔付误工费,不应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不承担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生效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确认劳动关系;放弃社保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销售提成属于工资总额组成,仲裁工资基数合法;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误工费不能抵扣停工留薪期工资。最终判决劳动关系解除,食品店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67588.24 元,驳回食品店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外卖骑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谢某某于 2021 年 3 月 6 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全职外卖配送骑手。工作中接受站点排班调度,请假需要站长审批,遵守站点考勤制度,薪资由单位核算发放。2025 年 11 月 29 日,谢某某配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自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司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属于平台派单、按单结算的合作关系。接受委托后,律师代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 2021 年 3 月 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9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依据确认劳动关系相关规定,从三方面审查:1、双方均具备合法主体资格;2、骑手接受排班、请假审批,受站点规章制度管理,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报酬第三方代发不改变用工事实;3、外卖配送属于公司主营业务,骑手劳动属于业务组成部分。最终裁决确认该时间段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三: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房屋粉刷作业)
自然人原告受某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承接多处房屋粉刷作业,口头约定项目报酬,原告与其丈夫自带施工工具完成施工,被告提供施工材料,项目验收后按项目结算付款,部分款项以 “工资发放表” 名义转账。原告除承接该公司项目外,还自行对外承接其他粉刷业务。
原告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起诉,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听从项目管理人员安排、公司提供材料,粉刷属于经营范围,应当认定劳动关系。被告抗辩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核心是人身依附、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承揽关系重点在于交付工作成果。本案系有项目才联系原告,协商项目报酬,自带工具完成、按成果结算,原告不受被告日常制度约束,还可自主接外部业务,案涉款项属于承揽报酬,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提交微信聊天、录音等证据,主张存在管理安排、对方承诺处理受伤事宜。被告质证聊天记录反映项目报价协商,标注 “工资” 只是税费处理,录音不等于认可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需要人身、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本案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采取现场看活、原告报价、协商总价模式,原告独立施工、承担维修义务,按项目一次性结算;虽提供材料、部分款项标注工资,不改变承揽性质;原告不受单位制度约束,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党秀贤律师,法律硕士,嘉峪关市优秀女律师,深耕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实务。擅长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欠薪、违法辞退等劳动仲裁与诉讼案件,代理大量劳动者维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