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峪关市,劳动争议维权往往卡在一个关键节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认定工伤、索要拖欠工资、主张违法辞退赔偿金,还是申请双倍工资差额,第一步都要先打赢“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这场官司。嘉峪关市劳动争议律师党秀贤,长期专注这一领域,结合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开庭高频提问,整理出审查目的与完整问题清单,帮助劳动者厘清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核心关键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入职情况、工作任务安排、工资组成结构、考勤制度、请假制度、绩效考核、无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认定庭审、劳动关系人身隶属。这些要素贯穿劳动争议案件的始终,也是党秀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反复梳理的重点。
一、核心认定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认定三要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党秀贤律师在办案中,始终围绕这三要素展开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
经典案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某食品店(原告,个体工商户)与马某某(被告,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劳动者于2021年7月入职该食品店从事销售岗位工作。2024年4月29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第三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受伤,伤情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胫骨髁间棘骨折等多处损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该食品店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已向交通事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获得理赔,理赔范围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双方就工伤赔偿发生争议,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裁令该食品店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扣减已付款项后合计367588.24元。该食品店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实际为劳务关系,签署有劳务合同,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已按月发放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提成不应计入工资基数核算工伤待遇;同时依据填平原则,劳动者已经取得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应再重复获取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前述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审理认为,生效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放弃缴纳社保、发放社保补贴的约定无效;销售提成属于奖金范畴,应当计入工资总额,仲裁机构采用的工资计算基数合法。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获赔误工费不能抵扣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扣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款项后,该食品店需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67588.24元,驳回该食品店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概况
申请人谢某某,2021年3月6日入职嘉峪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美团外卖全职配送骑手。工作期间,骑手接受站点排班调度管理、请假需要站长审批,遵守站点考勤制度,薪资由单位核算发放。2025年11月29日,谢某某在外卖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为次要责任,属于履职过程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只是平台派单、按单结算的合作关系,拒绝认可用工关系。委托党秀贤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1年3月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公司)抗辩意见
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骑手由美团平台派单,报酬按单结算,骑手自备电动车;公司仅为美团本地代理商,只承接广告代发业务,不属于用工主体。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从三方面综合认定劳动关系:第一,主体适格:公司是合法注册企业,骑手属于适格劳动者;第二,存在人身依附管理:骑手需要接受排班、请假审批,受站点规章制度约束,存在较强的管理从属关系;即便报酬由第三方平台代发,不影响用工管理事实;第三,业务从属:外卖配送是公司主营业务范围,骑手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最终裁决:确认谢冬梅与嘉峪关市泰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3月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典案例
第一部分 审查基础用工事实
审查目的:通过入职流程、招聘流程、岗位属性、用工存续状态,初步核查双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真实全日制用工事实,从根源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合作关系,是认定人身隶属性、业务从属性的基础前提。
问题清单:1、陈述你的具体入职日期、日常固定工作地点,工作期间是否存在外派、轮岗、临时调岗的情形?2、通过何种渠道入职(公开应聘、熟人介绍、他人引荐、公司直招)?由何人负责你的面试、招聘及录用?请说明对应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职务。3、在职期间的具体岗位名称是什么?日常固定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所属业务范围具体是什么?4、用工全过程中,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合作协议、承揽协议、兼职协议等任何书面协议?5、说明你停止提供劳动、终止用工的具体时间?停工/离职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属于个人离职、公司辞退、停工待岗还是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审查工作安排与日常管理
审查目的:核心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判断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管理、监督,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平等民事合作、承揽关系的关键核心。
问题清单:1、你日常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由谁安排、指派、调度?是否由单位统一规划工作内容?2、你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进度是否可以由自己随意更改、自主增减?3、日常工作遇到问题向谁汇报?工作成果由谁监督、检查、验收?4、是否存在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缺勤、迟到早退被公司批评、整改、处罚的情况?5、你的工作时间、工作节奏、工作质量标准,是否由公司统一制定、统一约束?6、你是否可以自由决定上班时间、休息时间以及每日工作量?7、工作期间的工服由谁提供?
第三部分 审查工资组成与薪资发放
审查目的:区分劳动固定报酬与项目包干、劳务提成、承揽结算报酬,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经济隶属性。同时结合社保、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区分企业正规用工参保与商业意外险外包、临时劳务投保模式,直接印证正式用工属性,从根源击穿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抗辩理由。
问题清单:1、你的完整工资结构是什么?是否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各类岗位补贴?2、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是多少?实际每月到手工资金额为多少?3、工资发放周期如何约定?是按月固定发放、按季度发放,还是按项目完工结算?4、工资具体发放方式是什么?对公转账、私人转账还是现金发放?是否有固定发放日期?5、你的工资、绩效是否直接与出勤天数、考勤记录、工作考核结果挂钩?6、迟到、请假、缺勤、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是否会被扣减工资、绩效奖金?7、你的报酬结算是否存在多劳多得、项目包干、一次性结算的情形?8、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为你缴纳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是否存在单独购买意外险、商业险替代社保的情形?
第四部分 审查考勤与请假制度
审查目的:核查劳动者是否全面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印证人身依附性,是法定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凭证。
问题清单:1、公司执行何种考勤制度?是打卡、签到、群内报岗、定位打卡还是其他方式?2、考勤是否为强制性管理?迟到、早退、旷工,公司具体如何处罚、处理?3、每月考勤结果是否直接影响你的全勤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4、日常考勤数据由谁统计、由谁审核确认?5、事假、病假、各类休假是否需要提前向公司申请、审批?6、具体的请假流程、审批层级是怎样的?7、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不到岗、擅自休息,是否会被认定为旷工、扣罚工资?8、你是否可以不经公司审批,随意停工、自行休息、离岗?
第五部分 审查绩效考核制度
审查目的:通过单位常态化考核机制,证明劳动者工作成果受单位管控、评价、约束,进一步做实劳动管理从属关系,区别于平等合作、承揽服务关系。
问题清单:1、公司是否对你开展工作考核、业绩评价?2、你的工作质量、任务完成进度、工作成果是否直接影响绩效工资、薪资待遇?3、考核结果不合格时,是否需要接受公司整改、约谈、扣罚薪资等处理?
写在最后
如果你正在准备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拖欠工资维权、违法辞退索赔,证据杂乱不会梳理、庭审不会应答,可以私信咨询。党律师帮你梳理全套证据,最大化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党秀贤律师简介:
党秀贤律师,2016年6月毕业于兰州大学,获法学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2018年5月至2026年5月执业于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2026年5月正式加入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从业期间先后荣获“优秀共产党员”、“最佳律师新人奖”、“优秀辩手”、“嘉峪关市优秀女律师”等称号。2019年10月,撰写的《青年律师如何自学成才、百炼成钢》获首届甘肃律师论坛论文评选二等奖。执业以来,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初心,深耕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已成功代理各类案件数千起。本人恪守执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秉持诚信尽责、专业严谨的办案作风,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与细致负责的服务态度,深得广大当事人的信赖与一致好评。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自然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经被告方工作人员联系,承接多处房屋粉刷作业,双方口头协商确定每个项目对应的劳动报酬,由原告与其丈夫携带自有施工工具共同完成粉刷工作,被告提供施工所需材料,项目完工验收后,被告按约定项目价款向原告结算付款,部分款项以“工资发放表”名义进行发放。原告除承接被告的粉刷项目外,还在外自行承接其他主体的粉刷业务。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诉讼及上诉主要理由:原告干活时间、地点听从被告方项目管理人员安排;被告提供施工材料;案涉粉刷工作属于被告公司经营范围,是被告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按照工作量发放报酬;建筑装修行业存在项目化、非连续用工特点,原告同时在外接活不能否定劳动关系成立,双方具备人身隶属与管理依附关系,应当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被告抗辩主张: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自行对外承揽其他粉刷工作,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劳动关系以人身依附、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为核心;承揽关系重在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自主开展工作。本案中被告有粉刷项目时才联系原告,双方协商项目报酬,原告夫妻自带工具以自身技术劳力完成作业,交付工作成果后验收结算,原告不受被告日常制度管理,可自主承接外部业务,案涉款项属于承揽报酬,并非劳动工资,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通话录音等证据,拟证明受被告人员工作安排、对方承诺负责处理受伤事宜,以此主张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提出聊天记录可反映原告对项目进行报价、协商价款,表格标注“工资”系出于税费处理需要,录音内容仅告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认可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具备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大特征。结合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庭审陈述可见,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案涉业务采取先看现场、原告报价、协商项目总价的模式开展,由原告夫妻独立完成施工、承担维修义务,按项目一次性结算报酬,虽被告提供材料、部分款项以工资名义走账,但不改变承揽的法律性质;原告可自主承接外部业务,不受被告单位日常管理制度约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劳动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无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典案例整理
案例一:谢某诉张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于2025年11月29日,张某驾驶登记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小型轿车,掉头过程中与谢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承担次要责任。谢某受伤后门诊治疗,伤情包含肋骨骨折、多处挫伤、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谢某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8284.7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向谢某赔付各项损失91764.7元,同时向张某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1040元,款项均于2026年7月31日前付清;各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不再另行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元,由谢某自行负担。
案例二:马某诉吉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4年4月29日,吉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超车时,与骑行电动车的马某发生刮擦,致马某受伤。交警认定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马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股骨内髁骨折。马某提起诉讼,经过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2704.12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马某赔付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5724.9元;吉某于2026年4月30日前向马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9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元,由吉某承担并当庭支付。
案例三:某管业企业诉某复合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为本地管业制造企业,向对方公司供应螺旋焊管用于工程项目一、二期,双方签署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钢材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货出现亏损,双方通过会议纪要、差价补偿确认单约定由对方补偿钢材涨价差额。项目完工结算后,对方拒绝履行补差约定。一审作出部分支持我方诉求的判决,但漏判二期补差款项,存在事实认定瑕疵。双方均提起上诉。代理律师二审阶段梳理合同、会议纪要、确认单、沟通记录,证明补差属于双方真实合意;驳斥对方提出的补差附条件的抗辩,结合一期实际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否定附加前置条件;结合行业惯例、供货票据台账论证损耗成本及补差计算方式;指出一审漏判问题,请求二审改判。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全额支持一、二期材料涨价差价及生产损耗补偿诉求,帮助企业挽回百万级货款差价损失。
案例四:某建筑安装公司诉王某、祁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为建筑安装企业,王某系案涉项目全权负责人,王某私自伪造加盖公司公章的代付款函,指令第三方向祁某支付大额工程款,该款项并未用于工程实际施工,损害企业权益。企业核实收款人员未实际参与施工,多次协商追回款项未果后起诉,要求返还违规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难点在于王某具备项目负责人身份,第三方以善意付款抗辩,证据及法律关系复杂。代理律师调取公安笔录、鉴定文书、生效裁判、工资流水等证据,证实代付款函属于伪造,收款缺乏合法依据;区分王某正常履职与个人越权行为,明确伪造文件属于个人责任,驳回第三方善意第三人抗辩;扣减少量真实合法劳务支出,就剩余款项主张返还,并按LPR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定案涉违规付款责任由王某个人承担,判决王某返还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厘清项目负责人越权履职的责任边界。
案例五:某工程公司诉某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与某建设集团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承接道路改建施工项目,合同约定价款为暂定价,可依据审计、实际工程量调差。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方仅依据部分旧结算单主张款项全部结清,拒付增量工程款、材料调差款及合同外运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长期代表该建设集团履职,出具对账材料证实尚欠180万工程款及20万合同外运费。对方抗辩该管理人员无书面授权,对账不发生效力,同时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代理律师举证该管理人员长期履职的事实,论证构成表见代理,对账文件合法有效;结合合同条款、业主审计、施工资料反驳固定总价、款项结清的抗辩;以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驳回诉讼时效抗辩,核算欠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二审阶段继续稳固我方证据观点。一审、二审均支持我方全部主张,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判令对方支付180万工程款、20万运费以及42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帮助企业追回两百余万元工程欠款及利息。